超范围经营凉菜适用法条
超范围经营凉菜的适用法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实际监管中,发现餐饮服务者擅自经营凉菜的,第一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第二次给予2000元到10000元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凉菜是冷加工食品,食用前又不需要再加热,在加工过程中稍不注意或贮存不当,极易被细菌污染,食用后会引发肠道疾病或食物中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综上所述,超范围经营凉菜的行为涉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