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猪肉处罚
在赣州,猪肉相关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
处罚措施: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并处以罚款,具体金额根据货值金额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谢某处以100000元罚款。
哄抬猪肉价格
处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例如,信丰县一屠户因哄抬猪肉价格被罚款1.5万元,并停售猪肉三天。
未建立台账清单或无相关合格证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
处罚措施:警告并处以罚款。例如,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对钟某某未建立台账清单且冷冻猪肉无检验检疫印章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其他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